关于评选2019年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(夏季)和 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(夏季)的通知

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》,依据《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》和《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》,现启动2019年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(夏季)和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(夏季)的评选工作,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评选范围

2019年夏季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、第二学士学位生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(大陆学生须已转档)。

二、评选条件

1、符合学生个人奖励评选基本条件。

2、在校期间获得过个人年度奖励。

3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、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国家、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,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
4、对响应国家号召,积极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典型,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
5、对树立正确的就业观,献身国防事业,自愿到西部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,以及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学生典型,可优先推荐评选,在校期间获得过个人年度奖励的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。

6、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必须从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中择优推荐。

三、评选程序

1、具备参评条件并有意参评的毕业生, 在线填写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,链接地址https://www.wjx.top/jq/37731648.aspx,截止时间2019 年4月24日下午 14: 00 系统关闭。不填写问卷的同学无法参评。

2、纸质版证明材料于4月25日下午14: 00 点前提交至学工办(研发楼一楼1101房间),附上材料封面,格式请见附件。

3、院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名单,征求有关老师意见后,进行初审和考察,形成初选名单。

4、初选名单报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,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,并在学院网站主页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。

5、初选名单中被推荐的个人应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(校级、市级优秀毕业生分别申请),申请路径:登录校内门户——学工部业务——申请单项奖励;

6、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;

7、全校范围内公示;

8、校长办公会核准。

四、评选工作要求

1、各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推荐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的初评人数不超过院系2019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15%,推荐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的初评人数不超过院系2018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5%。  

2、各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、鉴定工作结合起来,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并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毕业生榜样进行发现和宣传;评选工作结束后,学院推荐2—3名优秀毕业生典型,学校将开展优秀毕业生代表的宣传报道,并与毕业典礼发言学生代表遴选工作相结合。

五、注意事项

1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发现各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有推荐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进入初评名单的,经确认后退回有关申请材料,相应推荐指标作废,并提交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。

2、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,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,各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须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,学校将不授予其荣誉称号,已发证书的须收回证书。

咨询电话:61273732、61273667

相关文件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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